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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65号 2006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65号
【发布日期】2005-09-26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二00三年第4号),制定了《2006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公告。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2006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二00三年第4号),为实施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2006年羊毛进口关税配额量为28.7万吨;毛条进口关税配额量为8万吨。
第三条 所有贸易方式进口的羊毛、毛条均纳入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范围。
第四条 2006年对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实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申请者凭羊毛、毛条进口合同或《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以及有关材料申请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商务部通过授权机构,按照先来先领的原则,为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当发放的数量累计达到2006年羊毛、毛条关税配额量,则停止接受申请者的申请。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 2006年1月1日前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并按规定通过工商部门年度审验;
(二) 上一年度无海关、工商、税务、质检、外汇方面涉及羊毛、毛条进口的违规记录;
(三) 没有违反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及《2005年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的行为。
第六条 配额申请者凭羊毛、毛条进口合同(加工贸易企业还需提供《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商务部授权机构提交申请。申请者需填写《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上述有关材料。
第七条 配额申请者可到商务部授权机构领取或从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复印)《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第八条 配额申请者在公历年度内可多次申请关税配额,但需遵守:
(一) 2005年有羊毛、毛条进口实绩的申请者,2006年9月30日前累计申领进口配额数量(加工贸易进口除外,以下同)不超过2005年实际进口数量(按原发证机构收到的经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累计数量计)。其中2005年实际进口数量不足300吨的可按300吨申请。
(二) 2005年无羊毛、毛条进口实绩的申请者,2006年9月30日前累计申领数量不超过300吨。
第九条 9月30日后,获得配额的最终用户如完成第八条规定的进口数量(按原发证机构收到的经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累计数量计),可继续申领进口配额。
第十条 商务部授权机构在受理申请后,经审核符合第五条、第八条以及第九条规定的,应及时通过商务部计算机联网系统上网申报,同时将经审核并签名后的企业申请表传真至商务部。申请的先后排序以商务部管理网络终端显示为准。
第十一条 商务部在收到网上申请及书面传真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授权机构。
第十二条 商务部授权机构在收到批准通知后,按照商务部批准的数量于5个工作日内向最终用户发放《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第十三条 《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但有效期不得超过2006年12月31日。用于加工贸易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不得超过《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中出口制成品返销截止日期。
第十四条 对2006年12月31日前从始发港出运,需在次年到货的,最终用户需于12月31日前持装船单证到原发证机构申请延期,延期最迟不得超过2007年2月底。对于加工贸易,12月31日前未完成进口或未全部完成进口的,可凭原关税配额证对未进口部分换领下一年度《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但新换领的配额证有效期不得超过原《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中出口制成品返销截止日期。
第十五条 加工贸易业务发生变更、展期,需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及《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到原发证机构换领新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有效期不得超过《〈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中变更、展期期限。
第十六条 最终用户未在配额证有效期内使用关税配额, 需将配额证原件交回原发证机构。商务部将配额证所列配额予以收回,将其计入羊毛、毛条关税配额余量。
第十七条 对伪造合同或材料骗取《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的,按《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最终用户在进口货物办结海关手续后20个工作日内,将海关签章的《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第一联(收货人办理海关手续联)原件交原发证机构。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1: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附件2:2006年羊毛、毛条进口税目、税率表
附件1:
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
申请企业盖章 :
企业名称: | |||||||||||
申请品种:□羊毛 □毛条 |
贸易方式: □一般贸易 □加工贸易 | ||||||||||
本次申请数量(吨): |
当年已申领到一般贸易(加工贸易)关税配额累计数量(吨): | ||||||||||
申请企业种类: □上年有进口实绩 □上年无进口实绩 | |||||||||||
注册地址: |
工商注册号: |
联系电话: | |||||||||
企业性质: |
□国有 □股份制 □民营 □外商投资 | ||||||||||
企业类型: |
□生产企业 □贸易企业 | ||||||||||
企业羊毛 制品生产能力 |
产品名称: |
2004年企业羊毛制品销售额(万元): | |||||||||
2004年产量: |
2005年进口羊毛、毛条需求量(吨): | ||||||||||
以下由有一般贸易进口实绩的企业填写(不包括代理进口) | |||||||||||
2004年一般 贸易配额 |
申领到数量(吨): |
2005 年一般贸易配额 |
已申领到数量(吨): | ||||||||
实际进口量(吨): |
已进口量(吨): | ||||||||||
以下由有加工贸易进口实绩的企业填写 | |||||||||||
2004年加工 贸易配额 |
申领到数量(吨): |
2005年加工贸易配额 |
已申领到数量(吨):: | ||||||||
实际进口量(吨): |
已进口量(吨): | ||||||||||
以下由申请加工贸易进口配额的企业填写 | |||||||||||
加工企业名称: |
加工贸易类别: □来料 □进料 | ||||||||||
《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号: |
出口制成品返销截止日期: | ||||||||||
进口合同 | |||||||||||
进口商: |
进口商海关编码: | ||||||||||
合同号: |
商品名称: |
商品编码: | |||||||||
合同数量(吨): |
签约日期: |
报关口岸: | |||||||||
装船期: |
原产地: |
贸易国(地区): | |||||||||
合同单价: |
合同总值: |
总值折美元: | |||||||||
是否同意对外提供本企业基本信息和配额申领数量 □ 是 □ 否 | |||||||||||
授权机构审核意见: | |||||||||||
填制说明:1、一般贸易、加工贸易分别填写申请。2、实际进口量:指当年关税配额进口报关单按期交到授权机构累计进口数量(当年12月31日前装船离港,于次年2月底前进口报关计入当年实际进口量)。3、已申领到数量:指当年从授权机构申领到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累计。
附件2:
2006年羊毛、毛条进口税目、税率表
序号 |
商品 类别 |
税则号列 |
货 品 名 称 |
税率(%) | ||
最惠国 |
普通 |
配额内 | ||||
1 |
羊毛 |
51011100 |
未梳的含脂剪羊毛 |
38 |
50 |
1 |
51011900 |
未梳的其他含脂羊毛 |
38 |
50 |
1 | ||
51012100 |
未梳的脱脂剪羊毛(未碳化) |
38 |
50 |
1 | ||
51012900 |
未梳的其他脱脂羊毛(未碳化) |
38 |
50 |
1 | ||
51013000 |
未梳碳化羊毛 |
38 |
50 |
1 | ||
51031010 |
羊毛落毛 |
38 |
50 |
1 | ||
2 |
毛条 |
51051000 |
粗梳羊毛 |
38 |
50 |
3 |
51052100 |
精梳羊毛片毛 |
38 |
50 |
3 | ||
51052900 |
羊毛条及其他精梳羊毛 |
38 |
50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