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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纺织品出口企业业绩复核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深圳市贸工局- 第一纺织网 | 发布日期:2008-02-20

    各有关企业:

  根据商务部外贸司《关于深圳部分企业复核工作有关问题的函》(商贸经函[2008]20号)的要求,现将纺织品出口业绩复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核对相关企业初核与复核情况,发现部分企业初核中提供了采购合同或采购发票,证明其为自营出口企业,但在复核中以提供了代理协议或代理费发票,自称为代理企业,存在证明材料前后不一致问题(见附件1)。请列入附件1名单中的企业向我局提交书面解释报告(一式两份),对此情况进行具体解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加盖公章,并列明企业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于2月22日下午5:00前提交至市民中心服务大厅东大厅深圳市贸工局3号窗口。

  二、根据商务部要求,近期我局将安排时间与部分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面谈(见附件2),请附件2中的企业向我局提交参与面谈的书面报告,列明企业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及加盖公章,于2月22日下午5:00前提交至市民中心服务大厅东大厅深圳市贸工局3号窗口。具体面谈时间由我局电话通知企业。

  三、附件1和附件2中有关企业请及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过期未提供书面报告的,视作不配合复核、自动放弃纺织品数量分配及招标权利处理。

  四、对于核查中的企业,商务部为其保留相应数量。经核查确无问题的企业,商务部将尽快为其安排招标和分配。

  五、请各企业相互转告,按时提交报告。
 

         深圳市贸工局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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