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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解决商事争议的专门店
5月25日,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国际贸易办公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纺织行业分会联合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苏州市委员会、中国东方丝绸市场管理委员会共同主办的“纺织企业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利用规则维护权益”培训班在丝绸名都盛泽成功举办。
本届培训班举办期间,主办方邀请来自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梁华副处长作了主题为“利用仲裁解决商事纠纷暨贸仲委新仲裁规则讲解”的讲座,向与会代表讲解了仲裁在解决商事争议中所具有的优势、贸仲委的机构特色以及贸仲委新规则的特点等内容。
梁华:仲裁是解决商事争议的专门店。常见的解决商事纠纷的方式有四种: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其中,仲裁作为解决商事纠纷重要手段,愈来愈普遍地为大家所采用。之所以选择仲裁,是因为仲裁具有诸多独特的优势:
1.仲裁具有广泛的执行力。仲裁裁决可在境外执行,1958年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项普遍接受的、简便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制度,根据该公约的规定,缔约国的仲裁裁决能在135个缔约国的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
2.当事人意思自治,程序快捷灵活。选择仲裁方式,当事人可享有最大限度的自主权,包括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地点、仲裁所使用的语言、仲裁规则以及仲裁所适用的法律等;小额争议自动适用简易程序,争议金额大的案件经当事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案件由独任仲裁员审理,审限更短,效率更高。
3.专家裁判,利于不同行业纠纷的解决。
4.一裁终局,节省时间和费用。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没有上诉或再审程序,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费用比两审诉讼费低廉,且节省时间。
5.仲裁具有保密性,利于保护商业秘密和商誉。仲裁审理不公开进行。未经当事人的同意和仲裁庭的允许,第三人不可旁听案件审理,仲裁程序及实体内容不得向外界披露,有利用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梁华:CIETAC的仲裁特色。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英文简称CIETAC,中文简称“贸仲委”),是由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的常设仲裁机构,世界上主要的常设商事仲裁机构之一。
CIETAC总会设在北京,在上海、深圳、天津和重庆设有分会,所有分会与总会共有一套仲裁员手册,一个仲裁规则。同时在全国设有二十六个地方和行业办事处,各办事处主要负责提供仲裁程序咨询、从事仲裁宣传和仲裁协议的推广等工作。
CIETAC的特点:程序国际化、受案范围宽。贸仲委既可受理涉外案件,也可受理国内案件;同时,其受理案件的范围也不受当事人行业和国籍的限制。近些年来,贸仲委平均每年的受案数量近千件,始终位居世界知名仲裁机构前列。
贸仲委第一套《仲裁规则》制定于1956年,之后七次进行了修改,其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贸仲委现行的《仲裁规则》与国际上主要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基本相同,在现行《仲裁法》允许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尊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此外,贸仲委的《仲裁员名册》中有1000多名仲裁员,均为国内外仲裁或其他行业的知名专家。其中,外籍仲裁员近276人,分别来自30多个国家或地区。
独立公正。作为国际上主要的仲裁机构,贸仲委独立于行政机关,其办案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的干涉。
仲裁与调解相结合。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是贸仲委仲裁的显著特点。该做法将仲裁和调解各自的优点紧密结合起来,不仅有助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而且有助于保持当事人的友好合作关系。仲裁和调解相结合可以在仲裁程序中进行;当事人在贸仲委之外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凭当事人达成的由贸仲委仲裁的仲裁协议和他们的和解协议,请求贸仲委主任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仲裁裁决。
专业的仲裁管理服务。贸仲委秘书局和分会秘书处现有90多名高素质的专业人员,对贸仲委受理的案件进行管理。在每个仲裁案件中,贸仲委秘书局或分会秘书处向当事人发出仲裁通知后,即会指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该案件的程序管理工作。
梁华:2012年5月1日起贸仲委开始施行新的仲裁规则,与2005年版《仲裁规则》相比,现行2012版《仲裁规则》更加突出了贸仲委仲裁服务的国际特色,进一步强调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新版《仲裁规则》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地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以管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分会/中心所在地为仲裁地;在当事人对仲裁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也可视案件的具体情形确定其他地点为仲裁地。
新版《仲裁规则》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语言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仲裁程序以中文为仲裁语言;在当事人没有约定语言的情况下,仲裁委员会也可视案件的具体情形确定其他语言为仲裁语言。而在此前,当事人没有约定仲裁语言的,仲裁程序只能以中文为仲裁语言。
新版《仲裁规则》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协议效力的准据法、可以约定适用于实体争议的法律。
新版《仲裁规则》规定,明确了贸仲委总会与分会在管理案件上的分工。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由分会或中心仲裁,或约定的分会或中心不存在或约定不明确的,则由贸仲委秘书局在北京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当事人对案件程序管理地点有争议的,由贸仲委作出决定。
仲裁程序更加灵活高效
新版《仲裁规则》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金额从人民币50万元提高为人民币200万元,提高了简易程序争议金额;
新版《仲裁规则》增加合并仲裁的规定;
新版《仲裁规则》增加了仲裁程序中止的规定,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共同请求暂停仲裁程序,或者出现需要中止程序的情形时,仲裁程序可以中止;中止程序的原因消失后,仲裁程序恢复进行;并规定程序中止的期间不计入裁决期限,以减低仲裁庭延长裁限的可能性;
新版《仲裁规则》完善调解程序,增加以调解书结案的规定,并增加了仲裁程序外调解的相关规定;
新版《仲裁规则》完善关于指定仲裁员及组庭的有关规定,改变了多方当事人案件仲裁庭的组成方式,规定在多方当事人的仲裁案件中,如果申请人方或被申请人方不能共同选择一名仲裁员时,则仲裁庭全体三名仲裁员皆由贸仲委主任指定;
新版《仲裁规则》进一步完善了有关书面质证的相关规定,规定对于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的案件的证据材料,或对于开庭后提交的证据材料经当事人同意的,当事人可以进行书面质证,并应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
新版《仲裁规则》采纳了国际上普遍适用的临时措施的做法,规定经一方当事人请求,仲裁庭依据所适用的法律可以决定采取其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临时措施,并有权决定由请求临时措施的一方提供适当的担保。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纺织行业办事处
2010年底,经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批准,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纺织行业分会内设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纺织行业办事处”,旨在为广大纺织服装企业提供仲裁的咨询,为企业高效和公正地解决各事商事纠纷提供帮助。
纺织行业办事处联系方式-----
联系人:周小莉/刘耀中
电 话: 010-85229282/85229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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