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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对欧美CPL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应国内有关企业申请,商务部决定自4月22日起,对原产于欧盟和美国的进口己内酰胺(CPL)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本次调查确定的倾销调查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337100。
  
  据了解,商务部于2010年3月22日正式收到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巴陵分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炼化分公司代表国内己内酰胺产业提交的反倾销调查申请。这是自2008年6月,我国对进口自日本、德国、比利时、荷兰、俄罗斯的己内酰胺终止征收5年的反倾销税以后,国内企业针对进口己内酰胺提出的又一次反倾销申请。
  
  虽然与2003年的己内酰胺反倾销案相比,此次被调查范围缩小了,但相关企业仍然反映,如果反倾销调查成立并按相关规定处理,将不利于国内锦纶企业上、下游的协同发展,对切片以及纤维企业都将带来较大负面影响。己内酰胺主要用于生产锦纶6切片,并进一步用于制作成锦纶6纤维和尼龙6工程塑料等,广泛应用在毛纺、针织、机织、渔业、轮胎、工程塑料、薄膜以及复合材料等领域。
  
  商务部公告指出,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该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向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申请参加应诉。参加应诉的涉案出口商或生产商同时应提供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向中国出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有异议,可以于上述登记应诉期内将意见书面提交商务部。本次调查自2010年4月22日起开始,通常应在2011年4月22日前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01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