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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发布锦纶6切片反倾销终裁公告

  商务部近日发布公告,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10年4月22日起5年,反倾销税率自4.0%~96.5%不等。
  
  其中,巴斯夫美国公司的倾销幅度为29.3%,巴斯夫欧洲公司倾销幅度为8.2%,霍尼韦尔树脂和化学品责任有限公司倾销幅度为36.2%,台湾化纤、力鹏公司、集盛公司等台湾主要切片生厂商倾销幅度在4%以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9年4月29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进行反倾销调查。该被调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39081019。
  
  2009年10月19日,商务部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存在倾销,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此后,经过进一步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在本案调查期内,原产于美国、欧盟、俄罗斯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进口锦纶6切片存在倾销,中国国内锦纶6切片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