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国内资讯

出口服装企业谨防标识风险

日前,有关部门在对一批出口面料检测时发现,纤维成分标签为涤65/粘35,而实际检测结果为涤75/粘25,根据相关要求,该批面料被判为不合格。

  纤维成分标签作为纺织品重要的标识而日益受到消费者的关注,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相继颁布有关纤维成分标签的技术法规和标准,如欧盟发布的2008/121/EC号指令,分别对纺织纤维的名称、纺织品标签内容和其他标记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如纺织品名称、纤维成分和标签所标内容不符、标签字体不明显或含混不清、生产商没有在相关文件中清楚列明纤维成分的名称和资料等,都将被列为不合格产品,而且还对成分标签标注及纤维含量允许偏差作了具体要求,规定仅有一种纤维组成的纺织产品方可使用“100%”、“纯”、“全”等标识。

  有关部门提醒相关服装出口生产企业,要认真解读国际上有关纤维成分标签的技术法规和标准,使用标准规定的术语和名称。同时要按标准规定,正确标明纤维含量、种类,纤维成分及含量比例必须与实物相符,以规避贸易风险。

编者注:

    各国对纺织品的标签都要严格的规定,因不符合产品标签的规定而引发的退货及召回事件时有发生。

    我国对纺织品的标签也有明确的规定与相关标准,即 FZ/T 01053-2007 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

各国主要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如下:

美国:

16CFR Part 303 美国联邦法规《纺织产品标示法令及有关条例》和15 U.S.C.§70:纺织品成分标签法;15 U.S.C.§68羊毛产品标签法和16 CFR part 300羊毛制品标签法规及其实施规则与条例;15 U.S.C.§69毛皮产品标签法和16 CFR part 301毛皮制品标签法规有关条例。

欧盟:

欧盟纺织品名称新指令:2008/121/EC(该指令是对同名指令96/74/EC指令及其修订的重新改写(recast),2008/121/EC指令生效后,96/74/EC指令及其修订即同时被废止)

日本:

《家用用品品质表示法》和纺织品质量标签规则。

澳大利亚:

纤维名称和成分方面的标准有:

AS/NZS 2450:1994《纺织品––自然和人造纤维––通用名称》

AS/NZS 2622:1996《纺织产品––纤维成分标签》

AS/NZS 2392:1999《纺织品––服装、家用纺织品和装饰品的标签》

注意,澳大利亚还规定,缝纫在纺织品上的标签应有该织物类似的收缩特色,胶粘剂标签在按保养指示清洗时不得产生任何鼓泡或分层(bubbing and delamination)。

加拿大:

纺织标签法(Textile Labelling Act (TLA),R.S., c. T-10)

纺织标签和广告条例(Textile Labelling and Advertising Regulations (TLAR),C.R.C., c. 1551)。

竹子原料的纺织品更要注意:加拿大竞争管理局最近重申,采用以竹子为原料的人造纤维制成的产品,必须按照加拿大《纺织品标签和广告法》(TLAR)的要求,在其标签成份中首先注明“粘纤”或相应的化学加工方法,如果粘纤是来自竹子,还可附“以竹子为原料”的字样。

2009年8月31日前,纺织品经营者可以在加拿大销售2009年3月11日前生产、加贴标签或包装的,原料成份非正确地标注为“竹原纤维”的现有库存纺织品;但2009年8月31日后,加拿大竞争管理局将展开市场监查,以确保纺织品符合《纺织品标签和广告法》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