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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落实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下发通知,明确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有关问题。
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2005年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商务部2003年发布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通知称,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经营范围符合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创业投资企业。
——按照相关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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