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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效率的公平——家纺企业家眼中的《劳动合同法》

来源:中国纺织报 | 发布日期:2007-12-24
    “2008年1月1日将正式施行的《劳动合同法》旨在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前提,着力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关系,建立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几天以来,上海乔德家纺公司副总经理许敏一直在仔细地研读着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因为这直接关系着企业用工制度的改变和新型劳资关系的建立。
                
    她坦言,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最近一直在忙两件事情:一是理顺劳动关系,以免新法实施后受罚;二是积极学习研究《劳动合同法》,以保证在依法的前提下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
                
    新法为新劳动合同关系奠基
                
    “其实,不仅仅是家纺企业的劳资双方,包括我们地方的司法部门、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在内的社会各界都对这部《劳动合同法》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南通许多家纺企业负责人一致认为,作为家纺产业集群的聚集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是事关全局的大事,“该法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必将对劳动力集中的家纺重地产生深远的影响。”
                
    “《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以及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较先前的相关立法,更加全面和完善。”上海泰丰家纺有限公司总经理廖志能对记者说,“《劳动合同法》一方面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另一方面也增加了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内容。因此,本法是在继续维持劳资双方权利义务平衡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
                
     廖志能称,就整体而言,《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以及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较先前的相关立法,有了更深层次的完善。进一步说,《劳动合同法》针对从劳动关系的建立、劳动合同的签订、试用期的适用、劳动合同的终止等劳动关系由始至终的整个过程中的所有环节,以及与之紧密相关的法律问题(如违约金、竞业限制、劳务派遣等)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均予以进一步完善或增加新规定。
                
    有关专家也表示,《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大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将调整实施多年的各地劳动合同条例已确定的劳动关系立法模式,在形成劳动关系和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法律将赋予劳动者更多的权利。并将对现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模式、企业盈利模式、未来战略、用工模式等带来全方位的影响。
                
    这从表面上看,企业可能将面临比较严峻的考验,但从更深层次分析,《劳动合同法》在赋予劳动者更多权益的同时又显然有利于员工与企业形成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一个员工在一个企业工作久了必然产生归属感、亲切感,有利于激发工作热情,从而使企业得到更好的发展。
                
    新法利于企业长足发展
                
    北京怡莲家纺公司经理彭朝告诉记者:“《劳动合同法》就要实施了,企业应该正确理解和运用,运用得好,可以有效调节劳资关系,使其沿着一种和谐的方向发展。”对于《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彭朝认为:“一个员工在企业中的表现是否合格,在试用阶段或在两三年的工作时间中就会有个结论,能够沉淀下来的几乎都是比较合格的,这之中也有企业如何培训和指导的问题。企业与员工应该是相互负责,一个员工义无反顾地跟随一个企业走过了9年,那或许是他生命中最年富力强的9年,企业应该对他们负责,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应该是可以的。”但是彭朝也表示,对于确实不合格的员工,企业有严格的规章制度,还是有办法淘汰的。
                
     对于《劳动合同法》中“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北京维众家纺有限公司总经理丁维众也表示:“十分应该。”他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对人才的识别和管理。考量员工,不需要太久时间,留存公司9年以上的一定是骨干力量,我是不会裁掉的。长时间给企业做出很大贡献的员工,公司长期赡养,也是应该的。”
                
    另外,丁维众告诉记者,《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资的责任和义务是双向的,会增加员工对企业的责任感和归属感,有利于员工个人价值的展现和企业的长足发展,人才流动会进一步趋向合理化。”
                
     “《劳动合同法》强化了规章制度制订的民主程序,细化了集体合同制度,赋予工会组织更多的权利和职责,也对企业的民主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采访中,许多家纺企业负责人都深有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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