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会直通车
业界动态
欧洲三国节能减排措施调研--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欧洲三国节能减排措施调研
内容提要:全球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已成为当今国际政治和国际贸易领域的热点问题。意大利、芬兰、西班牙三国通过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并举,将标准、法律、经济和宣传等手段有机结合,节能减排进展良好。在近期召开的G8+5峰会和APEC会议上,要求我国承担更多减排义务的呼声越来越高。我应尽快建立节能减排的市场化运作机制,利用鼓励类进口贷款贴息和进口国别补贴,加大新能源开发、节能环保技术和产品的引进力度。
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
欧盟对全球气候变化、环境保护问题一直非常关注,是《京都议定书》的积极推动者。2002年欧盟及各成员国签订了该条约,称之为“目前人类拥有的对付气候变化的最有力工具”。根据条约规定,欧盟15国(东扩之前)作为一个整体,其减排目标是要在2008-2012年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水平上平均减少8%,欧盟考虑内部各国经济技术和能源结构差异,各国协议减排目标存在一定差异,其中意大利减10%,西班牙减15%,芬兰维持1990年水平。为履行承诺,欧盟将2005-2007年作为减排的第一阶段,总排放上限为63亿吨二氧化碳,各国允许5%的排污许可交易,超标排放每吨罚款40欧元。目前,三国节能减排进展良好,摸索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做法,主要特点如下:
提高能源效率与实现能源多元化并举。2006年,欧盟发布首份“提高能源效率行动计划”,提出在2020年前实现将能源效率提高20%。为此,三国都采取了相关措施。芬兰每年拨付4500万欧元用于支持新技术研发;积极实行欧盟有关节能方面的标准,与企业签订提高能源效率协议,履行协议的企业将受到政府补贴;制定能源审计计划,对能源大户用能数据进行审计等。意大利政府鼓励工业企业使用节能电机,新建筑节能设备投资税收减半。西班牙针对工业、交通、建筑、农业、公共部门、家庭和办公和能源加工等行业,制定了20条紧急措施,确保《能源效率提高战略:2005-2007》得以实施。在能源多元化方面,三00国都把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放在优先位置。如芬兰大力发展风能、水能,并充分利用森林资源丰富的优势,大量使用锯末发电;2005年可再生年能源占总能耗比重已经达到25%,可再生能源发电占发电总量的27%。西班牙、意大利风能、太阳能发电技术居世界前列,西班牙是世界第二风电大国,风电约占西电力消费的6%,在风力发电高峰期能达24%。在巴塞罗那西北迈上比利牛斯山脉上,连绵不绝的风力发电机成为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政府主导与市场化运作并举。三国节能减排目前主要是在《京都议定书》框架下履行的,由于该条约是政府间公约,签约国政府处在第一责任人的位置。三国政府为完成该条约规定的节能减排目标,都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方案。如意政府于1998年建立了部际工作组,制定了“国家能源计划”,在财政、税收、金融政策都对节能减排进行了倾斜,2007年财政预算中更是加大了倾斜力度,支持措施也更加全面系统。但是,政府主导并不是意味着政府大包大揽、通过简单行政命令的方式达到节能减排的目的,而是充分发挥财税政策杠杆作用,借助价格机制、资源节能协议、排放交易体系等方式,让“无形的手”引导企业自觉节能减排,使企业真正成为节能减排的第一执行主体。
产业政策与排放贸易并举。为达到减排目标,三国一手从产业层面上抓减排,另一手从市场层面抓排放贸易。排放贸易让节能减排成为了一个双赢的商机,可以减少阻力,有效灵活地达到目标。三国排放贸易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欧盟内部建立的排放贸易体系(EUETS),欧盟内部企业可以在此框架内购买碳排放指标,目前欧盟1吨二氧化碳排放权价格在20-30欧元之间,交易金额超过200亿美元;另一个是清洁发展机制(CDM),主要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项目合作,其方法是发达国家企业帮助发展中国家减排1吨二氧化碳,就可以在本国获得1吨二氧化碳排放权。这一方式使欧盟国家减少一半的减牌费用。欧盟现在广泛与发展中国家开展CDM项目合作,今年六月份欧盟最大规模CDM项目(中-欧清洁发展机制促进项目)在华启动。
三国节能减排主要手段
欧盟节能减排手段多样,将标准、法律、经济和宣传等手段有机结合。这些手段相互搭配,互为补充,成效明显。
1、标准手段。相对于法律法规和政企协议等方式而言,标准手段兼有灵活性、约束性和行业自律性的三重特点,欧盟各国非常注重通过标准的方式来引导企业节能减排,领域几乎渗透到生产和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从乘坐的飞机汽车,到下榻的酒店公寓,标准可谓无处不在。如在汽车尾气排放方面,2000年起开始实施欧叁、2005年起开始实施欧四。在建筑方面上,三国都制定了建筑隔热新标准,新建筑物的墙体必须有绝热层,室内要有通风设备等,这些措施可使建筑物热能消耗减少10%-15%。在芬兰,窗户有三层玻璃,每个房间的供热装置安装有自动调节阀门,使室内温度保持在20摄氏度左右,避免冬天一边开暖气,一边开窗子。在标准执行上,三国都注重监管,如意大利政府要求每个发电企业烟囱装有排放检测器,排放一旦超标,政府立即启动警示系统,如企业为及时采取措施,15分钟后即予以强制关闭,毫不含糊。
2、法律规制。为增强对节能减排的法律约束,欧盟各国纷纷出台或修订相关法律法规。2000年3月,芬兰开始实施新的《环境保护法》,着重强调对环境的预防性保护,要求工厂企业采取有效措施节约能源,使用罪行技术减少排放物,并明确规定了公民在环保方面应承承担的义务。此外,在废弃物管理、水资源可持续发展、能源效率等领域也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和法令。意大利新《能源价格法》规定,使用太阳能发电设备的家庭可将剩余电量卖给国家电力公司,以鼓励更多的家庭使用太阳能。据估算,家庭安装一套7、8平方米的太阳能板约需7000欧元,11年可收回成本,而设备使用寿命则长达25年。同时规定,对采用太阳能的建筑,税收减免由原来的36%提高到55%。2006年意大利太阳能板的安装总量达到30万平方米,同比增加了46%。太阳能发电量已接近30兆瓦,政府希望到2016年达到3000兆瓦。
3、财政支持。近年来,欧盟各国不断加大对节能减排的财政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踩着国内资金的杠杆作用。芬兰贸工部设有专门的扶持基金,对节能和新能源类项目提供的资金支持一般占项目总费用的25%,最高可达40%.在政府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下,芬兰企业不断改进现有的工业生产流程,采用高能效生产工艺,明显提高了能源利用率。此外,政府还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及生产企业在税收上给予支持。芬兰是世界上第一个根据能源中碳含量收取能源税的国家,每年收取的能源税近30亿欧元,约占芬兰整个税收的9%,芬兰政府利用这笔收入来支持新能源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形成良性循环。西班牙也针对投资比较大,回收期长的节能减排项目提供25%的税收补贴,主要用于专用设备购置;对企业节能减排项目可行性研究提供75%的资金支持。
4、价格补贴。新能源发电成本比传统发电成本高,为了提高电力企业采用新能源的积极性,政府一般在价格上给予补贴,使电价更具竞争力。除了直接价格补贴外,政府还出台了一些间接价格补贴的措施。如意大利政府规定,本国电力生产商新能源发电比例不得低于3%,达不到比例的企业必须以最终用户价向超比例发电企业购买。这个政策设计充分利用企业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原理,奖优罚劣并举,既鼓励了电力企业使用新能源发电,又减轻了政府直接补贴负担,是一种四两拨千斤的有效做法。
5、宣传教育。欧洲国家节能减排力度大,但是民众和企业都非常理解配合,有些甚至愿意以高出普通电价的20%的价格来购买绿色电能,这一方面得益于欧盟一些国家实施工资与生活成本指数挂钩的机制,使民众产生的支出负担尽可能减少;另一方面也是政府注意宣传教育的结果。如芬兰自1996年起,每年都要举办“全国节能周”活动,其中政府部门、企业、学校和团体还举行以节能为主题的研讨会、演示会和展览会,并开展节能方面的咨询培训;对小学生进行节能教育,使孩子从小就养成节能的习惯。这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揭示了日常生活与能源消耗的密切关系,增强了公民节能意识。现在欧洲街头穿梭着的各种小排量微型车充分反映了民众节能减排的自觉性。
三、政策建议
1、尽快建立节能减排的市场化运作机制。当前我国节能减排市场化程度相当低,主要模式是中央政府先设定节减目标,然后层层分解,事后再进行相应的检查和处罚。这种做法忽视了企业个体节减能力的差异性,一方面一些节减潜力较大的企业因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不愿意超额完成节减目标;另一方面一些企业由于新建、改建、和扩建,节减任务暂时确实无法完成,影响了企业的正常投资。欧洲三国的经验证明。节能减排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允许企业之间进行节能和排污权的交易,使得节能减排既是一项工作任务,也是一个巨大的商机。建议商务、发改、环保、财政等部门,借鉴欧盟排放贸易体系,研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节能减排交易市场。
2、利用鼓励类进口货款贴息和进口国别补贴,加大新能源开发、节能环保技术和产品的引进力度。对我贸易逆差较大的国家,主要是欧、美等发达国家,这些国家在新能源开发、节能和环保技术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建议充分发挥两类补贴的杠杆作用,加大对新能源开发和节能环保技术进口的支持力度。据估算,如果两项支持资金规模达到20亿元,按照贴息率5%计算,资金放大倍数20倍,能够带动60亿美元相关设备和技术的进口;如考虑到地方配套支持,带动效果超过120亿美元,既有利于促进贸易基本平衡,也有利于缓解我国能源供应偏紧、环保和节能技术亟需的局面,加快产业结构升级。
3、节能减排与国际贸易短期内难以直接挂钩,但仍要高度关注。关于节能减排与国际贸易挂钩问题,从此次调研看,欧盟内部各国意见不尽相同,各国贸易与能源环境部门以及民间组织之间意见也不一致。意大利环境部门一位高级顾问明确表示,“意大利不赞成征收高耗能产品碳税,高耗能产品贸易大家都要面对,短期内节能减排不会和国际贸易挂钩”,并称“尽管意大利国内食品安全法规禁止本地农产品使用化学催熟方法,但因为传统渠道及市场需求,仍然要大量进口摩洛哥化学催熟的西红柿;尽管《蒙特利尔条约》禁止俄罗斯使用传统技术生产耐火材料,但是欧盟仍然要进口这种产品”。由于《京都议定书》和WTO规则均未有节能减排与国际贸易挂钩的强制性规定,美、澳等国也持反对态度,再加上技术层面很难操作,从近期看,二者挂钩难以实现。但是也要注意到,一些发达国家借环境与气候问题向我施压的态势越来越明显,包括部分发展中国家在内的一些国家要求我承担更多减排义务的呼声越来越高。WTO内部支持贸易与环保问题挂钩的动议也从未停息,从长期看,不排除这些国家借题发挥,伺机推动节能减排与国际贸易挂钩的可能;另外,一些发达国家不断提高环保和技术标准,同时选择航海、航空等个别领域突破,变相将节能减排与国际贸易挂钩。如2006年欧委会通过一项新的条例草案,将民航运输业纳入欧盟温室气体排放贸易体系,2012年起适用于所有在欧盟起降的国内国际航班。上述态势应密切跟踪研究,做到未雨绸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