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会直通车
新闻
我纺织商预签巴西产证应配合办理及注意事项
巴西政府于2006年5月16日起公告自中国大陆进口纺织品及成衣之自动设限事宜,其中第1条d项规定,「凡自中国大陆以外所进口之此项设限产品,需由政府单位核发产证以证明确在该国生产,如确无法获得时,可由民间同业公会对等单位发给,惟需由巴西商务单位认证」,以防止中国大陆产品经由第三国输入。
依据我国「原产地证明书管理办法」第14条第2项及第3项规定,放行前产证须于签发后30天内向原签发单位补送出口报单或出口证明文件,否则停止受理其放行前产证申请。
我出口商为配合前述巴国之规定,目前均系以放行前产证申办巴西输入许可证。惟将所申请核发之放行前产证寄至巴西进口商,待进口商开立信用状再安排出口等程序完成均约超过1个月,作业时程已超过我国产证管理办法规定之30天内补送出口报单资料期限之规定。
另预签之产证交予巴西政府申请输入许可证后,无论核准与否,该产证正本均无法退回我出口商,亦造成该放行前产证因无实际出口无法结案,亦无法缴回注销之情形。
为解决我出口商所面临之上述问题,各产证签发单位自即日起采取下列措施预签输往巴西纺织品及成衣之产证:
厂商申请输往巴西上述产品放行前产证时,产证系统将自动加注「巴西预签产证之案件」项目结案注记。
俟货品实际出口时,产证申请人再向签发单位检具出口相关交易文件并补送出口报单或出口证明文件资料。
未于3个月内完成上述程序者将停止受理所有产证之申请。
另出口商因向巴西政府申请输入许可证,无法缴回产证办理注销结案者,请检具切结书向产证签发单位申请注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