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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9月15日调整出口退税政策-纺织品退税率降至11%

来源:中国纺织报 (记者 王冰) (2006-9-18) | 发布日期:2006-09-18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五部门9月14日联合发出通知,自9月15日起,我国将调整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其中纺织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降至11%。这是继2003年纺织品出口退税率从17%下调4个百分点后的再次下调。
                
      财政部新闻办公室14日表示,这次出口退税和加工贸易税收政策调整属结构性调整,是国务院今年实施宏观调控政策采取的综合措施之一,有利于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推动进出口贸易均衡发展。
                
      根据《通知》,我国将取消部分出口商品的出口退税政策,涉及商品包括细山羊毛等。此外,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将降低,其中纺织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降至11%。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新闻发言人孙淮滨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近一两年来,人民币升值、出口配额分配等诸多因素对中国纺织品出口产生了一定影响,此次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再次下调,对于平均利润率仅为3%的纺织行业来说,其赢利能力的确面临压力,一些纺织企业的出口业务也会受到一定影响。为此,纺织企业要积极面对现实,通过进一步自主创新、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产品附加值,拓展更大的利润空间。
                
      《通知》还明确,将以前已经取消出口退税以及这次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对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进口一律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2006年9月14日(含14日)之前已经签订的出口合同,凡在2006年12月14日(含14日)之前报关出口的上述调整出口退税率的货物,出口企业可以选择继续按调整之前的出口退税率办理退税。但出口企业必须在2006年9月30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逾期未能备案的、以及2006年12月15日以后报关出口的,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此次调整也将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包括将重大技术装备、部分IT产品和生物医药产品以及部分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出口的高科技产品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提高到17%;将部分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的出口退税率由5%或11%提高到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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