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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税前抵扣增至8%
国家税务总局7月24日发出通知称,自今年起,服装生产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广告费支出,可在销售(营业)收入百分之八的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此前,服装行业执行的广告费抵扣标准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关于调整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规定,这一扣除标准自2006年1月1日起生效。社科院财贸所杨志勇指出,按照我国会计年度,服装生产企业今年即可执行该标准,如果前六个月服装生产企业所得税中存在广告费扣除不足现象,少扣部分将在年内据实扣除。
通知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服装企业广告费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并在今年按月或者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把上述政策落实到位。
据了解,服装生产企业是第十一个可享受“8%内据实扣除”的行业。
附:《关于调整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关于“特殊行业确需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的规定,现对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税前扣除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6年1月1日起,服装生产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广告费支出,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服装企业广告费支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并在今年按月或者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把上述政策落实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