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纺配跨地区转让细则出台

来源:国际商报 记者 裴玥(2006-1-11) | 发布日期:2006-01-11

      剩余数量小于转出数量的不予办理手续

  商务部10日发布了关于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跨地区转让的相关通知。通知要求,转让者须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交跨地区转让申请表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于每月1日~10日向商务部外贸司提交申请,并附经营者转让申请材料。相关电子数据须同时发送至外贸司和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EDI)。

  商务部应于上报当月20日前将备案结果告知相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

  通知明确规定,受让经营者须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经年检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在收到商务部批复给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结果后,受让者才可在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申领《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的相关手续。

  对于转让者相关类别实际剩余数量小于转出数量的,商务部不予办理跨地区转让备案事宜。同时,未按要求提供转让申请材料及证明材料,转让申请材料与相关电子数据内容和受让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不一致的,也均不具备转让备案资格。

  对于招标部分的配额跨地区转让,则按照《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招标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有关专家认为,在今日“新配额时代”,炒卖配额并非易事。“三证齐全”成了私下炒卖配额的“紧箍咒”。现在,纺企每批出口都必须同时拿出中国海关、美国海关所开出的单证,外加一个原产地证明,而且3张单证所示的企业名称、出口价格等都必须保持一致。紧箍之下,倒卖配额的操作空间极小,只能通过公开平台进行调剂,但是本已被抬高的价格又进一步加大了调剂的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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